(1)就经济分析、法律咨询、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;
(2)就购买设备、仪器、原材料、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;
(3)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,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。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,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,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认定登记。
依据:《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》(国科发政字〔2001〕253号)第三十六、三十七、三十八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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